阅核制是强化责任监督的一道“关口”

转载于《人民法院报2023年10月29日 第二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多轮司法改革深化与落实的体现,也是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点与难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明确的方向、目标。

      阅核制在司法实践中生成、推广、完善有其客观的需要和经验的逻辑。原、被告往往“当事者迷”,法官、合议庭是案件的审理者,相对熟悉案情证据和法律,但因认识能力局限,裁判任务负荷,审理裁判者的具体司法活动就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纰漏、错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也是常识。如何强化监督,共扛天平呢?

      正确认识审判权的法治特点。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对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庄严而神圣的承诺,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面临的任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受理案件的是人民法院,作出关系当事人自由、财富权益裁判的是人民法院里拥有裁判权的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离不开公正高效的人民法院及其审理裁判者。所以,公正这道“最后的防线”是由人民法院和法官等裁判人员共同坚守的。

      正确理解把握阅核制的运行机制。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一般为立案受理,开庭审判及一、二审等分工、分级进行。证据裁判、审判中心、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与合议、专业法官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裁判质量把关并行不悖。阅核制是人民法院、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从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格式、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是最近最快、最直接最便捷、程序成本最低的内部监督、纠错方式。《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在卷宗或办案平台标注,全程留痕”。“旁观者清”,“行家看门道”,“多双眼睛多重智慧”,“有过则改之,无过则戒之”,审判人员,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等审阅审查,核对核实自己业务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案件,是对一线开庭审理裁判的法官同事的热诚负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及高质量裁判的严格负责,是对当事人依法负责的司法能力的体现。

      正确认识阅核制的功能意义。公正是社会公共产品,是法治社会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保障。公共产品由专门、专业的“生产线”产出,“生产线”上的每道工序、工艺都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断不可轻视、忽视。一时一地一人一事一证稍有不准不实,就可能出现“残次品”甚至“违禁品”,影响、贻误当事人和社会生活正常、正当秩序及相关方切身利益。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裁判活动不是孤立的司法活动,同审理裁判者有相同教育职业背景、丰富办案阅历经验、德才兼备的人民法院专业庭室领导、管理者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审阅、核实相关裁判文书所述案情及判断方面的问题,供审理裁判者视微知著,回观反思,兼听则明,深思慎取,从而同心努力保证每一份盖有人民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经得起文字事理、证据事实和法理法律的推敲,并在后续执行及经济社会公论环评中经得起当事人和公众的认可与信服。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领导干部责任心时说要有时时放心不下的精神,在谈到司法者的素质与责任时形象地比喻说大家要明白一百减一等于零的道理……阅核制是强化责任监督,共扛公正天平的小机制大担当,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的有益尝试与实践,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彰显其简捷而缜密、扎实而管用的积极作用。

— —  作 者 魏 涛  — — 


●中共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 ,一级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