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二审开庭 保障政通人和

转载于《人民法院报2023年09月21日 第二版

      切实发挥刑事案件二审中各环节功能,才能高效公正权威地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堂法治公开课都有收获、都感到进步。


      近日,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法院开启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专项工作。工作重要性正如通知所强调,关系“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众所周知,刑事审判是关乎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长治久安的极其重要的司法活动,历来为党和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所重视。早在1957年,董必武同志就指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里两次规定“应当开庭审理”,“应当”就是必须。而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是控辩审三方以审判为中心,公开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的活动,所以《通知》指出,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关乎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事不三思终有悔”“多算多胜、少算少胜”,定罪量刑是司法者的司法理性活动,司法理性是司法人员以概念、分析、鉴别、辩驳、推理、判断为方法对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认知能力。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法律是有缺陷的规则”也是常识,理性的瑕疵、漏洞、错误在所难免,所以世界各国有三审、四审等终审制度,审级的本质是纠错和监督纠错。兼听则明,通过二审程序可以及时调适、纠正自己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偏颇、错误;与自诩自满、不容他人点评、辩驳的唯我独尊不同,审级制度符合认识规律,这也是对一审权力的规制和对涉案涉诉各方权利的多重保护。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显然这道防线应具备敏锐及时的纠错智慧,并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各环节所起的重要作用。的确,“披沙拣金,贵于精审”,一宗一件刑事案件的形成与诉讼,有很多的背景与故事、不少的事实与情节,司法者在一审中可能触及到的只是一鳞半爪、冰山一角。所以,二审的司法者不自满、不护短,再一次经过充分的控辩审活动,甄别真假、去伪存真,就可排除存在于一审的事实证据遗漏与错误和合理怀疑,就有可能追求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定罪量刑经得起围观与审视。2014年至2019年,各级法院按照审监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8051件,宣告324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86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纠正重大冤错案42件63人。2023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强调五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依法纠正五周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所以要切实发挥刑事案件二审中各环节功能,才能高效公正权威地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堂法治公开课都有收获、都感到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时时放心不下,久久为功,才可保证无辜者不受冤枉冤狱,犯罪者必得惩罚。刑事案件二审审理者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则是其保障。

      太阳天天升起,事实不怕重复,道理也是愈辩愈明。争议还会进行,正义还当持续斗争……努力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通知》期盼的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就会实现。


— —  作 者 魏 涛  — — 


●中共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 ,一级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