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行为怎么看?

      王小兵从部队负转后自谋职业,发挥专长开一汽修部,辛苦经营几年后效益渐好,有一公司经常来此修车,起初修车款支付如约如数,后来屡有拖欠,2003年底已拖欠一万多元。2004年元旦那天,该公司司机小李又来修车,王小兵遂将所修车辆扣住,让小李尽快结帐,小李遂弃车而去。新年过后,该公司来人称王小兵非法扣车,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小王的妻子和汽修部的员工一块儿议论此事:

      有人说欠钱还钱,扣车确实不对。该公司修车欠费不还,我们可依法起诉,这样扣车要求还款,有理变无理,一码归一码,人家的要求有道理。

      有人说他们公司欠帐笔笔可查,要帐多次或无人接待,或巧言推托,这次扣车也属不得已,他有他的损失,咱有咱的损失,有理法庭上说,怕嘛。

       有人说这是私力救济、是依法留置。以前该公司欠帐不还已侵犯了咱汽修部的合法利益,这次修车又不付款,我们扣车让其还款并无不妥。扣车时间长是因为他公司不想还钱不来取车之行为所致,损失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有规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