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涛:深化法治实践 厉行审判规程
    程序引领诉讼,规程规范操作,程序愈明细,规程愈详实,它们对诉讼路径的刻画、描述愈贴近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诉讼实际,就愈能方便操作,引领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公正、高效、权威地引导刑事司法实践。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法治实践,厉行法治的要求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排除非法证据三个试行规程,将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继续引向深入。程序引领诉讼,规程规范操作,程序愈明细,规程愈详实,它们对诉讼路径的刻画、描述愈贴近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诉讼实际,就愈能方便操作,引领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公正、高效、权威地引导刑事司法实践。

 庭前会议的核心是为将要进行的庭审作准备。准备是再充分也不过分的工作,上世纪初,美国诉辩界的“尼察之道”即言“准备就是一切”。本世纪,法学教授、辩护大师肖微茨在给青年律师的十封信中重申为了庭审,再充分的准备也不过分。当然这不只适用于律师,法谚有云“仓促审判乃灾难之母”,审判活动也应十分注意庭前准备:从当事人左思右想问律师到律师准备证据、诉讼文书去立案应诉,准备是重要的功课,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开庭前的准备一节。而关系当事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就断无未经准备和准备不足而可开庭审案的理由。所以,为发现和解决可能影响法庭集中持续审理的问题,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规程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可能影响庭审集中持续进行的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如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等至少十项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有备无患,解决好这些可能影响庭审核心、焦点问题的问题,不开未经充分准备之庭,充分的庭前准备无疑会确保庭审扎实而顺利地进行。

  查明案件事实是庭审中的重心,查明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拉丁法谚有云“法律产生于事实”。英国谚语说事实是顽固的。的确,围绕案件事实、探明案件事实、评价案件事实的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任务与目的。如果不是为了查明嫌疑人涉嫌的事实,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意义会是什么呢?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又在哪里呢?所以为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调查规程对开庭讯问发问,出庭作证,物证、书证的举证质证及认证规则作了明晰的规定,强调“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就人们喜闻乐见的法庭上的交叉询问等也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是为了认证并据证裁判。所以规程强调“对于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压住舌头的是事实”,“丑陋的事实胜过黄金般的语言”,恩格斯曾说“根据事实得出的结论常常不免是尖锐的,甚至是无情的。”当然根据查证核实的事实得出的裁决应当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呢?社会文明反对、法律明文禁止,人权保障要求等正面的回答能引导人们作全面理解正确遵行。为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错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实际制定的规程规定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乃毒树之果,是隐藏在正义道场上的“炸弹”。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主旨导向是应当排除非法证据,而非不排除和不严格排除。执法示教,执法本质上是宣传教育人区分法与非法和守法,如若一边刑讯一边说刑讯违法,就会像《笑府》中那位发着脾气问谁说我脾气大的人一样是荒唐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就强调“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如果在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因此,新规程的落实发力、检验完善也引人注目和思考。

此文转载自《人民法院报》2018年03月04日 星期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