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浅析:律师拟定仲裁条款简述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比较常见的方法是登陆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直接引用仲裁委员会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条款。例如: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xxx与xxx之间合同(合同号、订立日期)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律师针对不同的交易,结合仲裁、诉讼的不同特点,灵活选择、拟定争议解决条款成为律师一项专门的技能。仲裁的特点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的效率、不公开审理的私密性、争议管辖机构恒定、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力等。仲裁程序中有许多在诉讼程序当事人不具备的权利,这些权利除了在仲裁规则中体现之外,当事人还可按照双方的意愿,在仲裁规则允许的、可执行的范围内,通过在合同中拟定相应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确定。例如:


01

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所适用的程序。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一般都会规定一个争议金额,金额以下的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或称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进行审理;金额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进行审理。快速仲裁程序期限较短,更加注重效率;而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所信任的三名仲裁员之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可以事先约定争议适用的仲裁程序,无论金额大小,也可以通过约定仲裁员的方式,在快速仲裁程序中实现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参与选定仲裁员。

02

当事人通过约定,部分参与仲裁员的选定。

仲裁员是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判者,是决定案件的最关键因素。如何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除了规则规定的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组成仲裁庭的方式。对于快速仲裁程序( 或称简易程序)而言,传统方式的独任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未能共同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也是实践中通常的情况。仲裁机构对此做出了新的探索[1],接受当事人各自推荐1-3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或者应双方共同要求由仲裁委员会提供5-7人的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3-4名仲裁员作为首选候任仲裁员人选,重合者为独任仲裁员。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运用候选名单的方式。

03

仲裁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例如仲裁员的国籍、专业、母语、仲裁员及备位方案、仲裁语言、适用法律、是否开庭及地点、是否调解及费用负担等。为加速仲裁程序,尽快解决争议,双方还可以约定共同放弃仲裁员选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由该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应当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三者并列,共同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见对当事人特别约定仲裁程序的支持。

仲裁机构这些措施体现了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灵活性的特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支持肯定。律师通过研究仲裁规则,精心创制仲裁条款,可以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提升仲裁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这也是律师充分发挥想象力,提供个性化争议解决服务的优质平台。

此文转载自个人公众号【律仲空间】                     

注释:[1]内容参考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bjac.org.cn/page/zc/zctk.html


作者简介:靳朝晖律师早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和大型企业集团工作,现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受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在民商事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领域有诸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