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力量 助力脱贫攻坚

此文转载自2020-4-12《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司法脱贫工作中脱法律权利意识之贫乏,攻依法维权能力、途径之坚垒才是依法扶贫、司法普法,以案释法,以法律权利为本位,培养脱贫对象内生动力和树立正确脱贫观念,保障永久脱贫、持续致富的法治圭臬。




   今年是脱贫攻坚决胜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收官之年。党和政府、社会各界一面众志成城“战疫”不懈,一面凝心聚力于脱贫攻坚的巨大社会工程,人民司法工作担当作为,保驾护航,功用其中。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先民诗歌对农民、农业表达了深情的叹惋,马克思曾说“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在革命、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党的几代领导集体为中国农民脱贫进行了长期的奋斗与探索、实践与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各地脱贫工作时多次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一个标志性目标。”脱贫看似一经济指标、经济行为,其实关涉社会生活多个方面。占我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老乡,因自然状况、农耕手工,风俗习惯、文化教育等长久生活传统的影响,与现代化经济社会生活的趣旨多有不同,与农村、农民、农业相关的法治及城镇、都市法治的发展程度、水平层次也存有距离。而保障脱贫攻坚资金精准到位与成果丰硕,解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住房安全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建立和维护脱贫攻坚的制度与机制,保障脱贫致富过程中复杂、频繁的正常民商事经济活动的正当秩序,依法解决涉农领域农地征收补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粮油畜禽农产品交易等许多行政、民事、刑事矛盾纠纷也离不开司法,都需要司法在民生防线、红线、底线上的坚守与创新,普法以弘道,而司法状况本身也是建成小康社会的成功指标与久久为功的方向,因小康社会必然应是法治昌明的社会。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形象比喻小康社会可不是敲锣打鼓就能建成的。脱贫攻坚、小康社会中的法治建设当然也不是打几个、打一批官司就能成功的。脱贫工作涉及三农领域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粮田牧场林地山水环境,如粮种农机农资交易平台,如务工教育医疗养老保险,再如家庭、家族、宗族与基层组织,如乡规民约、村民自治与基层政权、社会法治,如田园村落的乡愁与城市化的高歌交响,涉及人地、城乡、农业人口流动和现代化……面对数量、内容很多不同,纠纷、矛盾及其解决方法也多有差异,法律、司法固有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区别,但我们会观察注意到司法脱贫工作中脱法律权利意识之贫乏,攻依法维权能力、途径之坚垒才是依法扶贫、司法普法,以案释法,以法律权利为本位,培养脱贫对象内生动力和树立正确脱贫观念,保障永久脱贫、持续致富的法治圭臬。

    法律权利意识贫乏的表现就是对包括大量涉农法规在内的我国已形成的经济社会法律体系不知道、不熟悉,对关乎自身、自家和集体生产组织生产生活的土地所有、土地山林草地牧场承包经营,涉农财产流转的法律法规中的权利规范意义不理解,不善用,对进城打工常遇到的劳动合同法、加工承揽、搬运装卸、买卖租赁、工资、工伤保险等民商事法律中的法定权利知识不了解;依法维权能力、途径之坚垒就是发生纠纷时、自己受到不公和伤害后,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方法不清楚、不掌握和一些用人用工单位耍滑逃避及一些部门的推诿不理。好些老乡往往是遇着纠纷才学法,碰上诉讼受启蒙。因我国地广域大,经济社会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际情况,主要集中于城市区县的司法机构在设立及功能延伸上还与脱贫需要存在差距。针对这些短板弱项,远离城市的乡镇派出法庭,汽车法庭、马背法庭,农村基层司法所,驻村法援律师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仅在2019年,各级法院“依法审理涉农纠纷案件,服务‘三农’工作发展。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等地法院精准对接贫困地区群众司法需求,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推广河南、湖南等地法院经验,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行为,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95.3亿元。”“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04件。制定服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5.1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则,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湖北、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法院建设支持力度。”“加大援藏、援疆、援青力度,广西、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和兵团等法院加强双语法官培养,更好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司法需求。”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脱贫的长效机制”离不开应使每一位脱贫者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司法是社会治理贫困的方式与能力,也是脱贫者平等感、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的法治保障。如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所说“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千里之行始足下,行百里者半九十,所以我们应在真脱贫、脱真贫,依法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及脱贫之后奔小康的社会实践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继续发挥人民司法在专业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推动脱贫者法治意识的觉醒与普及。


作者简介

魏涛,一级律师,现任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