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司法能力浅析

作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魏涛

      司法能力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能力,必然包括学习研究的能力、分析判断的能力、语言文字的能力、合作协商的能力、守正自律的能力,这些能力须司法者积极培养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治理。

能力是胜任某项工作或事务的综合素质,司法能力是司法者胜任、完成司法工作、事务的综合素质,它包含诸个方面,多种元素。既联系司法制度、社会制度又联系实际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具有桥梁、纽带、调节器的作用,与静态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不同,也与习俗、道德、行规、伦理不同,司法能力具有极强的主体实践性即司法者的主体、主观意志性。司法能力既源于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的要求,又以自己的能力关照、检视制度得以在社会生活中落实,它既能维护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所塑造的秩序,又能通过依法处理纠纷争议案件而修补每一项与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制度的欠缺和不足。司法能力十分重要,以至于它在评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可解析、评价、影响经济、文化等很多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发挥,引导、规劝、诫勉其他很多社会治理能力的修正与臻善,如对限缩、侵蚀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裁斥,如对民告官之诉中被告违法行为的论证与判明。

能力的现代化是经济社会物质、精神文明现代化的内因与关键,社会治理诸能力中的司法能力因其唯一与裁决终局性而显重要,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能力,其应然和必须是这样一些能力。

社会在发展,发展中会有纷繁复杂的问题,问题呈现在治理者眼中,讼争来到司法者的面前,应对与解决的能力弥足珍贵。能力来自学习,良好的法律素养来自学习,学习是根本方法。庞大的法律体系,诸多的法律部门,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与繁杂的讼争案由,事关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司法政策及相关的科技进步知识,非学无以熟知,非研究无以娴熟,非学习研究无以认清事实、适法析理、判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能力既是学习研究法律的能力、也是认识法治建设规律,司法活动规律的能力,也是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保证。

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样的叶子。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加以考察的方法。经济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民商事活动、行政争议与违法犯罪的不同,原告与被告的差异,是司法者分辨、析明它们诉求与证据的前提,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吸纳、分流不同裁判路径的前提。千差万别的个案自然应有各得其所的裁判,同类性质案件才会有同样的结论。不齐才齐,分析、条分缕析的分析是智慧、理性、思维能力的表现,是司法者认清事实、严密思维和个案公正裁决的保障;永远正确的是量体裁衣,而非郑人买履、邯郸学步。判断是肯定或否定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过程,是对事物状况和性质有所判定的思维形式。法律规范的内容,原告的诉请与被告的答辩、举证与质证、论辩与评议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无疑都是为了和围绕司法者的正确判断而演绎和展开的,诉讼的实质目的是诉求、求证之后的求判,求得公正的判断,就像患者祈求医者仁术的诊断。民事诉讼中的合同是否有效、违约是否存在,侵权是否构成,刑事诉讼中的捕不捕、诉不诉、有罪与无罪,轻罪与重罪都必须形成判断、获得判断。司法者对时空与因果,行为与结果,本诉与反诉,本证与反证,事理与法理,权利与义务,逻辑规律与经验常识判明的能力是最为核心的司法能力,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保障,最为讼争当事人所关注与渴望,最为社会需要和敬佩,它连着当事人最直接、最实际、最关心的事。这个能力源于学习研究,更源于长期的诉讼实践和司法者社会生活经验的获取、积淀及观察与领悟、思考和总结。

就是语文表达的能力。司法工作表象的、样化的能力主要是语言也即言说、话语的能力和用字、词、句、文章表达的能力,是司法者把自己对事实、证据的法律认识,用百姓群众当事人能听得懂的语言说出来、讲明白的能力和用原被告、诉讼参与人看得懂的文字写出来的能力,就是口头和笔头,健谈与键盘的能力。这些能力在法庭调查询问释明时,在庭审依法析理时,在敲击键盘,把明确的判断制作成判决文书时都会有所体现,腹有学识气自华,这是需长期阅读、论说、写作锻炼而生成和掌握的能力。

就像法律、契约文本是合议的产物一样,司法过程中也充满了合作与协商。矛盾纠纷产生于经济社会中几方多元合作、协商的争议与不和,而化解争讼又须回归合作协商,不同的是,法庭法官主导下的合作协商有了法治的框架和正当程序的安排,这就要求法官应有高出争议各方的驾驭庭审的合作、协商能力,要有统筹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能力。宪法、法官法、程序法赋予法官的解决讼争的权力空间和地位,加之社会民众的敬重心理,都是法官在合作协商时的独特优势;当然,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要公道打个颠倒,感同身受换位思考,观貌辨色,聆音察理,利害比较沟通协调,综合统筹“弹钢琴”的司法能力,则在于长期的学习历练,感悟提炼,这种善于调解经济社会各类纠纷关系的能力对以司法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有弥足珍贵的价值。

像围绕权利从来都布满了诱惑与陷阱,钓钩与弓箭一样,对司法者的裁决权力与能力的腐蚀与蚕食也会长期存在。所以,独立、中立的裁决者也须有守正自律的能力,有不办人情、关系、金钱案的能力。不忘法治初心,牢记公正使命的品质要求和素质养成需转化为具体的保洁抗腐的社会生活能力和廉洁应对的能力。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与发展中历来重视能力建设,延安整风学习,提升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能力;党的七大前后的学习提升了“进城赶考”的能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习提升了接管政权、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后的学习,提升了领导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能力。在依法治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强调要明显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等司法能力。这些能力都是司法参与、服务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能力,也是社会治理的中坚和保障,当然须每个司法者积极培养和实力发挥。行百里者半九十,“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的坚持与完善永远在路上,长治久安,应对风险与考验的司法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也永远在路上。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