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被盗伤人起纠纷、依法论案说理析争议

      2004年5月5日晚某市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说有人盗窃公路井盖,110及时出警将盗窃团伙三人一并抓获。经讯问、该团伙当晚已盗窃五只井盖。后公安局通报公路管理部门,并以涉嫌盗窃罪逮捕并移送起诉了三名犯罪嫌疑人。5月10日下午,市民王某找公路管理部门的信访室,称其丈夫李某5月5日晚在市内骑摩托车时掉入无井盖的井内摔伤,现已住院医治,要求该部门给个“说法”,赔偿损失。该公路管理部门法制室工作人员讨论此事时,有以下观点:

      第一、 经调查,路政部门当天依法对该市公路包括李某出事路段进行了巡视,并未发现丢失井盖,李某掉入无井盖井内是犯罪分子深夜盗窃破坏所致,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者无责任。

      第二、经调查,虽然路政部门当天对市内公路包括李某出事路段依法进行了巡视、检查,但仍然未防止险情的发生,虽然夜间巡视、检查并无法律明文要求,但路政部门管理、管护公路的法定义务却是明确的。所以,公路管理部门存在管理瑕疵,应予赔偿。

      第三、经调查,李某摔伤处正是盗窃团伙盗窃井盖处,现盗窃团伙已被移送起诉,而公路管理部门与被摔伤之李某均是盗窃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因为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身体的损失和伤害,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盗窃团伙刑事责任时,公路管理部门与李某可依法作为原告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与刑事诉讼一并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