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会计的行为是贪污还是……?

      2003年底A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某因涉嫌行贿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审计公司财务过程中,发现会计小楚曾用编造帐目虚构支出等方法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一时公司内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小楚利用当会计的职务便利做假帐实施侵占行为,且数额较大,是典型监守自盗——贪污罪。

      有人认为:有限公司是自然人股东出资组成的企业法人,就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而言是民有民营、非国有国营企业法人,也不属国有控股的多个出资主体组建的混合所有的企业。小楚是2002年财专毕业,通过招聘会到公司来上班工作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是有限责任公司内的会计工作,其行为虽是监守自盗,但因其所在单位及其从事工作的特殊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而非贪污。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