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务承担问题

       张某于 2000 年 3 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 5 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 8 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 15 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1 年 1 月该企业解散。 2003 年 5 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 15 万元债务 , 但张某说公司的债由公司还,我没钱,起诉我也白搭。

      本案主要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 ,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的规定是指:“ 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8 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投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但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由此可见,投资者张某应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张某要求偿还 15 万元债务,但必须是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五年以内。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